北京中关村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B座3层至10层
甲方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特提请甲方充分了解乙方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乙方客服热线:956195。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银行账户”或“账户”):指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或电子渠道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通过乙方渠道办理结算、储蓄和使用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业务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III类银行账户三种类型(以下分别简称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
(1)I类户:可以办理存款、取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属于全功能存款账户。
(2)II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具体交易限额以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3)III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具体交易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为准。
2.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而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数字证书密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手势密码、生物识别特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OTP动态令牌、短信验证码等。
3.电子渠道:指乙方的手机银行APP、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H5页面、合作平台等渠道。乙方电子渠道可办理的业务类型以乙方规定为准。若乙方电子渠道为合作平台的APP时,甲方应知晓并同意合作平台仅配合乙方收集甲方开户所需信息、仅提供信息传输及展示等服务,甲方的账户及存款等相关金融服务由乙方提供。
4.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申请开立II类、III类户前,注册时输入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条 账户申请与开立
1.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申请开立I类户、II类户、III类户,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开户申请资料、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佐证资料,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相应类型的账户。
2.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的账户类型及数量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规定为准。
3.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实名账户。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实名身份资料,且甲方知悉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同意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是否终止使用,乙方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4.甲方需提供的身份识别信息包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绑定账户账号(银行卡号)、职业、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识别信息。
5.甲方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资料。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户:
(1)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议,甲方拒绝出示辅助证件的。
(2)甲方非法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乙方有充分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或其他违规情形的。
(5)不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或尽职调查工作,影响对甲方身份真实性判断的。
(6)经审核认定甲方开户意愿不真实,或者无合理开户理由的。
(7)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后认为甲方账户使用风险较高,经评估超过乙方风险管理能力的。
7.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规定的异常开户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据本行有关要求采取如下措施:
(1)在甲方开户后限制其账户交易限额或交易场景。
(2)限制甲方使用乙方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 账户的使用
甲方知悉并同意如下账户使用规则:
1.银行账户可以采取卡、折、单以及电子载体等多种形式记载。I类户配发实体介质,II类户根据客户需要是否配发实体介质,III类户不配发实体介质。
2.银行账户在乙方各渠道的使用规则以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服务协议为准。
3.甲方只能使用在乙方已开立账户类型相对应的金融服务。
4.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乙方账户管理要求对甲方开立账户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5.甲方银行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的,乙方有权按照有权机关要求予以协助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银行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如出租、出借账户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服务时,应按乙方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规定收取账户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布的收费目录为准。
第四条 凭证和签章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获取及存储的与账户服务相关的凭证、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并且作为甲方使用银行账户真实、有效的证明。
2.甲方认可:甲方使用银行账户时,乙方将账户密码作为识别甲方身份的主要依据,不同业务所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规定为准。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的规定增加或调整对甲方身份的识别方式。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视同甲方签章行为和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表明甲方认可其交易内容。
3.甲方通过乙方H5渠道、微信小程序等开立的II类户和III类户,需在乙方手机银行APP上设置账户密码。
4.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密码及账户介质,甲方若遗忘银行账户密码,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进行密码重置。
第五条 账户管理规则
1.甲方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及乙方的制度规定。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严禁假冒他人开户行为。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假冒他人申请开户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开户申请。对于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其银行账户的使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办理销户。
3.甲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时,乙方有权:(1)限制或终止账户的使用;(2)不予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5年内的非柜面业务,3年内拒绝为其新开账户。
4.对于甲方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过乙方指定渠道重新核实身份。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若乙方核实甲方信息无误的,可以恢复其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甲方确认账户属于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乙方予以销户。
5.甲方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虚拟货币交易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乙方发现或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账户交易存在监管或乙方规定的异常情形或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经调查后无法证实甲方交易或行为的合理性,或根据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信息无法取得联系,或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乙方有权(1)限制或中止账户的使用;(2)不予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6.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账户的,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非法、或欺诈行为的,乙方有权:(1)增加核实甲方身份的措施,具体措施以乙方要求为准;(2)限制、中止或终止账户的使用;(3)不予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7.甲方开立银行账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过期的,乙方有权对其银行账户采取限制非柜面交易的控制,不得在线办理资金类交易,如需办理该类业务,甲方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取消其非柜面交易限制。
8.甲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有权中止其账户使用。如甲方申请继续使用其账户,经乙方对甲方重新完成身份核验后启用该账户。
9.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信息、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的手机号等,如上述信息、证件或物品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前往乙方网点申请,或通过手机银行、客服电话等进行挂失,挂失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银行账户使用要求向乙方发出划转银行账户资金的指令,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规定及时执行甲方指令。
11.甲方在开立账户时,可选择开通自助银行对外转账服务。
12.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在银行账户系统维护升级过程中将暂停银行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乙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系统维护升级事项。
13.银行账户的变更:
(1)甲方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号码、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出具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2)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申请办理姓名、身份证件种类或者号码、手机号码、密码等变更业务,上述变更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的规定完成身份验证之后,方可办理。
(3)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办理II、III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的,且绑定的I类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先将II类户中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支取定期存款,将II、III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方可变更。
(4)甲方如对已开立账户进行升降级,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乙方同意后可对其账户升级或降级。具体可升级或降级的种类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规定为准。
14.银行账户的注销:
(1)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APP申请注销II、III类户,注销时,银行账户下无签约类产品、无未结清贷款、无绑定账户且余额为零,乙方可为甲方注销银行账户。
(2)甲方申请注销II、III类户前,如所绑定的I类账户已销户,则需解绑原账户,绑定新的I类账户,将II、III类户资金转至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3)II、III类户若符合乙方长期不动户的条件,会触发乙方对长期不动户的清理机制,届时可能会发生注销账户的情形,具体以乙方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4)其他的法定情形。
15.出现错账时,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维护乙方合法利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直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将扣划结果通知甲方。
第六条 账户指令与记录
1.乙方记录的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凭证、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为交易的有效凭证。
2.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和方式核对交易记录。甲乙双方约定采取纸质或电子对账方式,如甲方需获取对账单,需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和方式获取。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服电话956195咨询。
3.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甲方指令:
(1)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甲方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甲方发出的数据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
(4)账户余额或账户状态不满足完成甲方指令的条件(此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甲方指令一经发出,除乙方允许的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5.乙方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反洗钱相关规定保存甲方在乙方发生的交易记录及身份资料。
第七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甲方知悉、同意并授权以下事项:
1.乙方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因业务处理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和申请资料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或授权,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及时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了完善服务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依法披露的;
(4)乙方为了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资料的;
(5)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2.乙方为了向甲方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提高甲方用户体验,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可能会收集、储存和使用甲方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及交易信息;
(2)甲方使用电子银行的注册账号、IP地址,登录账号、密码、常用设备信息、网络浏览记录及地理位置信息等;
(3)甲方使用乙方服务而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采集、使用和披露甲方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乙方应健全账户和个人信息等管理制度,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信息加密等技术措施,防止甲方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避免甲方信息泄露。甲方应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泄露个人账户交易密码,并定期修改交易密码。
4.乙方在采集甲方个人敏感信息前,应对采集的用途和必要性进行相应的提醒。在获得甲方的同意或授权后,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采集和处理。
5.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的情况,或经乙方合理判断认为有发生上述情况可能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甲方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6.为向甲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甲方推送或推荐乙方的金融服务资讯,如甲方明确要求拒绝此类资讯的,乙方应不得再次推送。
7.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通过合作平台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收集、使用甲方信息,并与合作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对账等。
第八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银行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执行甲方错误指令等造成错账,乙方对其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3.若乙方对于甲方合法有效的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和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乙方系统原因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告与变更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和乙方管理要求,对银行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以乙方网点、官方网站或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发布的公告为准。乙方在上述任一渠道发布银行账户服务相应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十条 金融服务资讯的自主选择
为便于甲方及时了解和获取综合性金融服务资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向甲方推送或推荐银行金融服务资讯,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APP Push、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推送或推荐金融产品、营销活动、金融资讯等。甲方对此仍拥有自主选择权,可在相应渠道端选择拒绝接收此类资讯,乙方应予停止推送。甲方有权通过退订营销短信、关闭APP通知、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忽略广告图片、致电客服等方式拒绝接收此类资讯,乙方应确保在接到甲方的拒绝请求后停止资讯推送。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通过其官方客服号码向甲方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和短信服务,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提供银行账户申请、进度查询和银行账户服务。甲方根据非乙方客服电话、、短信或网站进行账户操作或对外提供信息导致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规定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
3.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规定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办理。
4.甲方在乙方柜面签订本协议的,需阅读并同意《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在电子渠道签订本协议的,需阅读并确认同意本协议,经乙方确认后生效,至甲方银行账户撤销时终止。本协议生效不视为乙方确保为甲方开立银行账户。
5.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八条乙方责任的免除与限制条款内容)。